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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幅收紧!广州黄埔旧村改造,表决新政正式落地!

昨日,《广州市黄埔区旧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表决实施指引》正式落地。

文件涉及改造意愿、实施方案、合作意向企业、合作企业、拆补方案、宅基地转国有建设用地等城市更新全流程,对黄埔旧改工作提供了指引,同时也提出了一系列硬性要求。

对比2021年5月发布的《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表决指引的通知》标准,在改造意愿、实施方案等事项的表决通过比例上有较大调整。

其中,由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成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升了一档,要求总人数或者到会人员/代表的80%!具体政策如下:


广州开发区城市更新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旧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表决实施指引的通知

穗开更新规字〔2022〕1 号

黄埔区各街、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旧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表决实施指引》已经区分管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城市更新局反映。

广州开发区城市更新局

2022年8月30日

广州市黄埔区旧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表决实施指引

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科学平稳有序推进我区旧村改造,依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三旧”改造标图入库和用地报批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1〕935号)、《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市更新工作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字〔2020〕1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穗府〔2019〕11号)和《广州市旧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表决指引》(穗建规字〔2021〕5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指引。

我区旧村改造项目中涉及以下表决的事项,纳入“三重一大”事项,实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并按以下条款执行:

一、关于旧村改造意愿的表决事项。若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表决,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80%以上通过。

二、关于项目实施方案的表决事项。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开展表决工作:

(一)在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通过项目实施方案后、正式批复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表决,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80%以上通过。

(二)在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通过项目实施方案后、正式批复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表决,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80%以上通过;项目实施方案经批复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进行表决,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80%以上通过。

三、引入合作意向企业和合作企业招商文件的表决事项。村集体经济组织草拟招商文件,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表决,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如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程序选出候选企业后,公开招商文件中明确还应进行表决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招商文件确定的表决方式表决确定合作意向企业或合作企业。

合作意向企业和合作企业退出、合作意向企业转为合作企业的表决事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招商文件确定的表决方式执行。若上述表决事项在招商文件中未规定,表决要求参照前款规定执行,但因项目出现重大风险等紧急情况,需由政府采取应急补位措施的除外。

四、经所属经济联社(行政村)同意,单个经济社(自然村)作为改造主体进行改造的或多个经济社(自然村)联合作为改造主体进行改造的,由参与改造的经济社(自然村)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表决要求参照本指引执行。多个经济社(自然村)联合作为改造主体进行表决的,参加人数和通过比例应分别计算。

五、经济联社(行政村)的用地或集体物业与经济社(自然村)的用地或集体物业联合参与改造的,经济联社(行政村)与经济社(自然村)应联合作为改造主体。

联合参与改造的经济社(自然村)经所属经济联社(行政村)同意,与参与改造的经济联社(行政村)分别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表决要求参照本指引执行,参加人数和通过比例应分别计算。

联合参与改造的经济联社(行政村)在改造项目中所占土地面积在10%以下的,经济联社(行政村)可以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该项目的项目实施方案、引入合作意向企业或合作企业招商文件等事项均按照联合改造的经济社(自然村)表决结果来确定执行,该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80%以上通过。表决通过的,联合改造的经济社(自然村)对项目实施方案、引入合作意向企业或合作企业的招商文件等表决事项通过要求按照本指引第四条规定执行。

六、若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表决,应当有该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该组织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本指引中要求由成员大会表决的事项(改造意愿和项目实施方案除外),可依法由成员大会授权成员代表会议表决。

若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应当有该组织2/3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

七、鼓励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表决中引入公证程序进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同步表决多个事项,涉及不同表决主体和通过比例的,应按照规定分别计算。

八、本指引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九、本指引未列明的其他旧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参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三旧”改造标图入库和用地报批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1〕935号)、《广州市旧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表决指引》(穗建规字〔2021〕5号)及相关省市政策执行。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指引实施前已经完成的表决事项不适用本指引。已批项目实施方案的旧村改造项目,其尚未按规定完成的表决事项,既可按照批复要求进行表决,也可以参照本指引进行表决。

--THE END--

本刊法律顾问: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谢炎燊、陈慧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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