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广东省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下称《设置标准》)新闻发布会。会上,广东省教育厅副厅长、新闻发言人朱建华介绍《设置标准》的主要内容及特点,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据悉,《设置标准》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正式实施之前属于过渡期。
■新快报记者 陈钰涵 王娟
明确培训机构分类
朱建华指出,新修订的《设置标准》适用于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与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机构(下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职业资格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下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和审批。
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包括面向中小学生的存量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面向中小学生的其他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面向中小学生之外的其他人员开展文化教育培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包括专升本培训、考研培训等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二是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包括面向社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职业资格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按照国家规定,广东省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对现有存量的少数学科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继续适用。广东省自2022年以来已经单独印发了体育类、文化艺术类、科技类三个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新修订的《设置标准》不含上述三类,适用的是综合实践类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
完善培训机构场地要求
与2018年印发的原《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相比,新修订的《设置标准》的修订内容及主要特点包括:落实义务教育“双减”要求、增加民办培训机构的分类、强化培训机构的安全要求、完善培训机构的准入门槛、新增互联网线上培训规定、完善培训机构的场地要求、修订从业人员的管理要求等。
关于培训机构的场地及从业人员,《设置标准》删除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场所占比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要求,增加了同一时间段教学培训区域的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3㎡的规定,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具体来说,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包括办公场所、教学培训场所以及其他必备场所。培训场所的总建筑面积应当不少于200㎡,应当符合建筑、消防、卫生、抗震等安全要求,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并配备数据存储设施。举办者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材料;租用场所的,应当提供场所的产权材料、与产权人或者产权人的授权人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且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租赁期一般不少于两年。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近年来利用互联网开展线上培训活动发展的新业态,《设置标准》提出民办培训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培训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互联网管理、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时符合电信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
热点问答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场所租期不少于三年
问:此次修订增加了不少关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标准规定,请问是出于哪方面考虑?
答:新修订的《设置标准》对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一步提出了适应职业技能培训特点和需求的设置标准,有利于推动民办职业技能培训规范化、高质量发展。
培训场所方面。考虑职业技能培训连续性、实操性较强,需保障一定的教学空间和实训设施设备条件,要求租用场所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租赁期一般不少于三年,培训场所的建筑面积应当不少于300㎡,其中培训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三分之二。
师资队伍方面。要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除了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之外,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同时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使用居民住宅
问:面向中小学生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面向其他人员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职业资格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是否一致?
答:整体框架和核心要求上保持一致性,主要为确保各类培训机构都能达到基本的教育条件和安全标准。考虑不同培训机构的服务对象与培训内容等存在显著差异,在部分标准上也作了相应区分,以更好地适应各类机构的特点。
例如:面向中小学生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其服务对象主要是未成年人,因此在场地安全方面,要求避开影响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和危及中小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医疗卫生用房、车库等不适宜中小学生开展培训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确保孩子们有一个安全、适宜的学习环境。
职业培训机构面向行业广泛、岗位需求多样,所培训的知识与技能有差异,因此这类机构的设置标准强调要配备相应职业技能(工种)设置要求的设施设备,以更好地满足社会多元化、多层次的人才培养需求。
购买培训课程做到“三必须”“三不要”
问:群众经常遇到培训机构出现退费难等问题,请问群众在购买培训机构的课程方面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答:学员(用户)向培训机构购买课程属于民事行为。国家法律、法规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培训机构规范办学提出了一系列要求。以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为例,我们向公众发出提醒,选择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和缴纳培训费用时,请注意防范风险,做到“三必须”“三不要”。
“三必须”包括:必须选择正规机构,缴费前认真查看培训机构是否“证照齐全”;必须认真阅读合同,缴费前请认真、完整阅读所有合同条款,逐字逐句确认,尽量选用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必须妥善保管单据,签订合同后再付款并索要正规发票或其他收款凭证,妥善保管好合同文本、票据等资料(电子合同务必及时、完整保留截图),后续如出现维权时一并提交。
“三不要”包括:不要听信培训机构的口头承诺,不要轻易听信销售人员的口头宣传、广告标语等,销售人员陈述的内容和作出的承诺、约定的事项务必在合同条款中予以确认;不要一次缴纳时间跨度超3个月或超过60课时的培训费用;不要向筹设期的校外培训机构缴纳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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